(一)一般情况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公安机关可立案追诉。
(二)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诈骗罪立案标准可能高于三千元;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以三千元以下作为立案起点。
(三)若诈骗行为未达数额标准,但存在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等情形,也能以诈骗罪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