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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套现诈骗判几年

付* 安徽-滁州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16 06:58:07 425人阅读

金融套现诈骗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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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套现诈骗的量刑,要根据具体行为涉及的罪名和情节来定。
2.若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会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体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等因素。

2026-01-16 11: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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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金融套现诈骗量刑复杂,依据所涉具体罪名和情节判定。若构成诈骗罪,以诈骗数额划分量刑档次。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样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最终量刑需综合犯罪数额、情节等多因素。

提醒:金融套现诈骗量刑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情量刑差异大。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6-01-16 10:5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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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遭遇金融套现诈骗,受害者应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如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合同等,以便后续维权。
(二)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详细准确地描述诈骗过程和相关情况,配合警方调查。
(三)若涉及民事诉讼,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诈骗方返还财物、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6-01-16 09:3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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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金融套现诈骗量刑结合所涉罪名和情节判定,不同罪名依据数额和情节有不同量刑标准。
法律解析:
对于金融套现诈骗,若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具体量刑要综合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金融套现诈骗危害极大,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制。若遇到金融套现诈骗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6 07:4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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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套现诈骗量刑依据具体罪名和情节判定。构成诈骗罪时,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五十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五万至五十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2.为避免金融套现诈骗,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参与此类违法活动。金融机构应加强风控,完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机制,及时发现并阻止可疑交易。执法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2026-01-16 07:41:58 回复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从理论上看,它们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区别主要是:(一)诈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后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以外。(二)诈骗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三)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四)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二、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与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界限。从理论上说,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一)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后者使用的分别是票据、信用卡或信用证,可以是伪造、变造的或真实的。(二)诈骗的手段不尽相同。前者只有使用行为一种;后者除使用行为外,还包括其他法定的行为方式,如签发空头支票或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信用证或其他方法的,恶意透支的等。(三)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尽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分别是国家对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实践中,如果从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均具有银行结算功能看,刑法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规定是属于普通性罪名,而对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规定则属于特殊性罪名,按照法学理论关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一般精神,对以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只能以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能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从理论上看,它们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区别主要是:(一)诈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后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以外。(二)诈骗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三)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四)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二、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与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界限。从理论上说,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一)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后者使用的分别是票据、信用卡或信用证,可以是伪造、变造的或真实的。(二)诈骗的手段不尽相同。前者只有使用行为一种;后者除使用行为外,还包括其他法定的行为方式,如签发空头支票或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信用证或其他方法的,恶意透支的等。(三)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尽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分别是国家对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实践中,如果从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均具有银行结算功能看,刑法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规定是属于普通性罪名,而对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规定则属于特殊性罪名,按照法学理论关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一般精神,对以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只能以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能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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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6 14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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