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犯罪辩护专题 > 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应是什么

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应是什么

1、客体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司法单位的活动具体为监管活动,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单位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单位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员;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司法单位的正常活动具体为审讯活动及证据收集制度,犯罪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包括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2、犯罪主体范围不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可以是各种司法工作人员。
最新修订:2024-02-27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