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
担保的主债权是指实践中由担保物或
担保人保证,在
债务人到期不能及时、足额还债的时候,执行担保物或由担保人承担
担保责任的一种债权。它的种类主要有:
1、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
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
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则由保证人承担
赔偿责任。
2、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保证人对保证人对已经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对于未来的债权,也可以进行担保,根据
民法典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
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
合同订立一个
保证合同。这就是所谓的“最高额保证”。一般来说,最高额保证只担保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债务,如果当事人疏忽而没有约定该期限,就会出现不定期的最高额保证,为了避免保证人承担无休止的债务
保证责任,法律必须拟制一个确定的决算期限,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应当以约定期限的终点为决算期,如果没有约定,则以保证人的通知到达
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期。但应当注意,保证人所担保债务的具体数额并非指确定期间发生的全部债权总额,而是指决算期时的债权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