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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船只、汽车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是什么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1)劫持船只、汽车罪行为人通常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且一般是在船只、汽车内公然实施的。
(2)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通常是采取盗窃、爆炸等手段破坏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一般容易导致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倾覆或者毁坏,且多是秘密实施的。
2、犯罪对象不同
(1)劫持船只、汽车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
(2)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则不限于船只、汽车,还包括火车、航空器等。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1)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人也可能对船只、汽车进行破坏,但其犯罪目的不是为了使船只、汽车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而是为了劫夺和控制船只、汽车。
(2)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是通过破坏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而使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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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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