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大学毕业因精神疾病等成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若父母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人可先自行协商确定监护人。
(二)若协商不成,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三)若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指定时要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