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中需明确复核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
(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受理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三)若复核结果维持原责任认定,当事人仍可在后续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相反证据,请求法院重新划分事故责任。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审查事故责任,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认定书错误,可不采信该认定书,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