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
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应当由车主承担责任。此外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
免责事由,并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
受让人、赠与人和受赠人
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