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情况,若有先行羁押,要保留好相关羁押的证明材料,这样在计算刑期时能准确折抵。管制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二)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由于不存在刑期折抵,需关注判决确定的日期。特别是死刑缓期执行,其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