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仲裁协议被判定无效,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约定的仲裁事项在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内,不涉及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纠纷。
(二)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仲裁协议,避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
(三)订立仲裁协议时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存在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
(四)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若约定不明应及时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仲裁机构。
(五)选择存在且合法有效的仲裁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