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一般标准:通常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关注本地标准:各地区会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标准,可向当地司法机关咨询。
(三)考虑特殊情形:存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数额较大标准按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