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需要做的事
1.证明自己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也就是不能因为自己的原因没参加之前的诉讼,同时要有证据证明生效的判决等内容有错,还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
2.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等的法院起诉。
3.提供能支持自身诉求的证据材料。
(二)被告需要做的事
1.仔细审查原告是否符合主体条件和起诉期限等要求。
2.针对原告的诉求和证据进行答辩、质证,说明生效裁判合法合理。
3.若有证据证明原告恶意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