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纳税人,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或不申报,偷税漏税两百万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占比在百分之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三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二)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两百万较大的,按上述标准处罚。
(三)若有偷税漏税行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通常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有逃避缴纳税款刑事处罚记录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