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协商:双方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就土地高低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方案。
(二)第三方调解:若协商不成,可找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调解,由调解人员居中斡旋,提出解决方案。
(三)申请政府处理:若调解也无法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四)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维持现状: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