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质押权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的时候设立,当事人以车辆质押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质权人可以对该车辆优先受偿,当事人设立质权,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质押合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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