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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中发货地是否为履行地

不一定是履行地。
购销合同中发货地不一定是履行地。法律规定的履行地确定方式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或履行地点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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