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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应如何定损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公安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公安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公安发给当事人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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