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仔细审查离婚协议内容,涵盖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条款,保证协议公平合理且契合自身意愿。若有不同意见,和老婆协商修改直至达成一致。
(二)若对协议无异议,双方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开始,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能撤回申请。冷静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
(三)若无法协商一致,可拒绝签字,考虑通过诉讼离婚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