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相关方,需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提交费用支出的合法凭证,确保费用被纳入优先清偿序列。
(二)职工需准备好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确认自身债权属于职工债权序列,以便在第二顺序获得清偿。
(三)购房人若未办理产权登记,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购房款债权,明确其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后续可关注同一顺序内的财产分配比例。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1.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2.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