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方若想离婚,应尽量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相关影像资料;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警方处理记录;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租房合同、分居协议等。
(二)若第一次起诉因证据不足未判离,起诉方不要气馁,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可再次起诉,期间可继续留意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