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发现两家或者两家以上
投标人存在
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将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提交给对该项目行使监管职责的
行政监督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
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