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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1、一般房屋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复审、核准后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3步: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2、军队、涉外房屋及已购公房变更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3步: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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