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破产
欺诈的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在
破产清算过错中有
欺诈行为,从而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
代表人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破产欺诈的行为主体虽然是债务人,但
责任主体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
2、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
法规定,拒不向人
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
工资的支付情况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
伪造、销毁有关财
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