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要密切关注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案件动态,及时收集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信息,若发现有新证据表明原裁判损害自身权益,应立刻着手准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后,务必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避免因超出时效而丧失权利。
(三)若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在原审诉讼中无法参加诉讼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