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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
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
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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