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有直接抚养权一方应切实履行与子女共同生活、提供生活照料、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关注身心健康等职责,保障子女正常成长。同时需配合间接抚养权人行使探望权和了解子女情况的权利。
(二)间接抚养权人应按照约定或法院判决合理行使探望权,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和学习。若直接抚养方不配合了解子女情况,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三)双方都要时刻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若发现对方侵害子女权益,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护子女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