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有碍侦查”情形大概有这些:有可能会把证据给毁灭掉,或者伪造证据,还会干扰证人去作证,以及和其他同伙串供;有可能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伤害自己、自杀或者逃跑掉;有可能让同案犯躲避起来,妨碍侦查工作的开展;在犯罪嫌疑人住的地方执行监视居住的话,可能会让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方面的危险;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单位的人跟犯罪行为有牵连等。
像这些情形,得经过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是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批准,才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这种措施。
要是有上述这些情形存在,采取监视居住这种方式,既能够保证侦查活动顺利地进行下去,又能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到底是不是属于“有碍侦查”,得依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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