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刚获批宅基地等合法原因暂时未建房的情况,要及时了解当地对宅基地动工建设的时间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动工建设的规划和准备,按时动工,避免超期。
(二)若闲置两年以上未建房,要关注集体经济组织动态,若收到收回通知,要配合相关程序。
(三)因自身原因不想建房,若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先确定受让方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然后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转让申请,经同意后遵循法定程序办理手续,转让后不再申请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