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共同诉讼里,自认的认定得满足这些条件。
啥是自认,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说的案件事实,那是清清楚楚地表示承认。
这种承认得特别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的地方,而且通常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来做的。
要是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对对方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给认可,一般就可以认定是自认。
不过,对于那些涉及到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类的,得由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去调查的事实,还有那些涉及到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目的的事实,就算当事人做出了自认,那也不会产生自认的效力。
总之,自认的认定得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事实的性质等等好多方面的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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