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的公司法,实行的是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只有董事长一人对外代表公司。但在实践中,存在大量董事长滥用职权的情况,造成了董事长权力过大的客观事实,因此,2006年开始执行的《公司法》对于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扩大了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范围,由原来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扩大到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
(2)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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