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驻马店工伤赔偿标准如下所示: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 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 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 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 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 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 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 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 补助费。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 12个月的,按工伤前 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 (含 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 ) 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 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 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 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 尚未约定或无 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 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个不同 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40%或者 30%。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 ; 本
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六、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 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 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 16个 月,六级 14个月,七级 12个月,八级 10个月,九级 8个月,十级 6个月。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 56个月,六级 46个月,七级 36个月,八级 26个月,九级 16个月,十级 6个月。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 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全额支付 ; 距法定退休年龄 4年以上、不足 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 80%支 付 ; 依此类推每减少 1年递减 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年的按 1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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