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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九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及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中都出现了“原办理该婚姻(结婚)登记的机关”而在〈婚姻登记条件〉中出现的不是“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的字样,因此,其意思不是限定必须在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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