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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

《交通安全法》的第 110 条第 1 款是这样规定的:要是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觉得应该给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那他们就可以先把机动车驾驶证给扣留了,并且在 24 个小时之内,得把这个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去处理。

这一条款主要说的是交通警察在执法的时候所拥有的权限和要走的程序。

要是交通警察有根据认为驾驶人犯了法,并且需要对其驾驶证进行暂扣或者吊销的处罚,那他们就可以先把驾驶证扣留起来,这样能保证后续处理事情的时候更加顺利。

而且还规定了必须在 24 小时之内把案件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就保证了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一方面,能够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让违法的事情能尽快得到处理;另一方面,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的权利不会因为执法过程中的疏忽而受到损害。

最新修订: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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