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的特点的有只能适用于
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
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
证人、鉴定人、出示
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
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
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