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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合作协议怎么写

  甲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

                                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

__     年

__    月

__    日起,至

__     年

__    月

__    日止,共

__   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60%;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40%;    (二)双方以

         方式出资,于

___    年

__    月

__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__     _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

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第2页,共4页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第3页,共4页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2页,共4页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第3页,共4页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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