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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入刑怎么执行

刑法分则第六章关于医闹入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增设“扰乱医疗秩序罪”。

具体条文设置:“有下列侵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之一,处以刑罚

(一)殴打医护人员的;

(二)侮辱、威胁、恐吓医护人员的;

(三)在医疗机构非停尸处停尸、设灵堂、制造噪音、封堵通道、强行进入、占领诊室、病房或办公区、阻碍其他患者就医等滋扰医疗秩序的行为;

(四)破坏医疗设施、设备、抢夺、毁损病历等医用材料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医疗机构其他财物的;

(六)其他妨害医疗业务、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

(二)雇佣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

(三)对正在进行重要或紧急医疗业务者行使暴力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暴力致医务人员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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