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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即均为普通债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①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②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③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样的顺序优先受偿。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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