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哈。
要是为了谋取那些不正当的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那这就属于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如果违反了国家的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并且数额还比较大,或者违反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种情况也以行贿来论处。
不过,如果是被勒索才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而且自己也没得到不正当利益,那就不算行贿。
要是行贿的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那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这里面,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条规定把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还有相关的行为表现,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都弄得明明白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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