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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的专利合同转让的问题

由于登记和公告并列成为转让生效的条件,而实践中公告又往往滞后于登记,则在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发生专利权的转移。针对这两个问题,经过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我们从而明确了登记是专利权转让生效的条件。经过登记后,专利权即发生移转。而公告则是为方便公众了解专利权的状态所进行的工作,附生效条件的专利转让合同 对于权利的转让不具有效力。当然,公众还可以查阅有关登记薄以及时了解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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