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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恶意侵犯商标权应该怎么做

王** 河南-洛阳 商标咨询 2026.01.14 10:25:31 387人阅读

认定恶意侵犯商标权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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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商标有效性。要查看权利人商标是否合法有效且在保护期内,可通过商标局查询商标状态获取相关证明。
(二)证明侵权行为。收集能证明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商标标识等侵权行为的证据,如购买侵权商品的公证、销售记录等。
(三)认定主观恶意。结合侵权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形收集证据,比如权利人商标知名度材料、双方业务往来记录、侵权人过往侵权处罚或诉讼记录、隐瞒信息侵权的证据等。
(四)维权途径。收集好商标注册证、侵权证据及证明恶意的证据后,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6-01-14 14: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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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恶意侵犯商标权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和主观恶意要件,权利人收集相关证据后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由执法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认定恶意侵犯商标权需多方面考量。一方面要确认权利人商标合法有效且在保护期内,另一方面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像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等。主观恶意认定需结合多种情形,如侵权人明知他人知名商标仍侵权、曾与权利人有业务往来还侵权、曾因同一商标侵权被处罚仍继续侵权等。权利人要收集商标注册证、侵权证据、证明恶意的证据等。收集好证据后,可选择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由执法机关或法院根据证据判定是否构成恶意侵犯商标权。若您在商标权方面遇到类似问题,不知如何收集证据或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4 14:1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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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恶意侵犯商标权需综合考量侵权行为要件与主观恶意要件。确认权利人商标合法有效且在保护期内是基础,同时要证明存在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商标标识等侵权行为。主观恶意认定可结合侵权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形,如权利人商标驰名或知名度高、侵权人与权利人有业务或许可关系、侵权人曾因同一商标侵权受罚后仍继续侵权、故意隐瞒信息实施侵权等。
2.解决措施和建议:权利人应收集商标注册证、购买公证等侵权证据以及警告函、过往判决等证明恶意的证据。之后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由执法机关或法院依据证据判定是否构成恶意侵犯商标权。

2026-01-14 13:1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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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恶意侵犯商标权,要把侵权行为和主观恶意两方面结合起来判断。先得确定权利人的商标是合法有效的,还在保护期内。
2.得证明有侵权行为。像没经过允许就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卖侵权商品、伪造商标标识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3.认定主观恶意,得看这些情况:侵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别人有这个商标,比如权利人的商标很有名,是驰名商标;侵权人和权利人以前有过业务往来或者商标许可关系;侵权人因为侵犯同一个商标被处罚或者被起诉过,还接着侵权;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去侵权。
4.权利人要收集好证据,比如商标注册证、侵权证据(像购买公证、销售记录),还有证明对方恶意的证据(像警告函、以前的判决)。然后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能去法院起诉。最后由执法机关或者法院根据证据来判断是不是构成恶意侵犯商标权。

2026-01-14 11:2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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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恶意侵犯商标权,要从侵权行为和主观恶意两方面综合考量。第一步需确认权利人商标合法有效且在保护期内,这是维权的基础。
(2)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包括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商标标识等,这些行为是构成侵权的客观表现。
(3)主观恶意的认定有多种情形,如权利人商标知名度高、侵权人与权利人有业务或许可关系、侵权人曾因同一商标侵权被处罚后仍继续侵权、故意隐瞒信息侵权等。
(4)权利人维权时,要收集商标注册证、侵权证据、证明恶意的证据等,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由相关部门依据证据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侵权。

提醒:权利人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遇到复杂案情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10:28:1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是怎样的第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职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第二,刑法规定,本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其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上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都是指行为人以正当或者不正当的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的,属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形式。此外,刑法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应知”,是指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判断,其是应当和能够知道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上述情况的。不能借口不知实情而作为辩解其上述行为无罪的理由。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行为人直接实施或者是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前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都构成本罪。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只能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是,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某种单一的数额作为判断损失程度的标准。这是司法实践面临的较困难和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重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其损失程度要考虑多种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如开发、研制该项商业秘密的成本;使用该商业秘密现实和预期占有市场的大小,以及因侵权而带来的损失;侵权人的生产能力,以及使用该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权利人使用其商业秘密预期可能获得的利益,以及因被侵权而损失的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因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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