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那些事实特别清楚,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明确,争议也不是很大的案件。
它有几个主要特点。
其一,审理期限比较短,通常从立案那天起,四十五天之内就能审结。
其二,可以用比较简便的方式去传唤当事人,还有通知证人,送达诉讼文书等等这些。
而且庭审程序也简化了不少,就像可以一次开庭就把案子审结掉之类的。
不过要适用简易程序,得经过当事人双方都同意才行,并且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那些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才可以使用简易程序。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简易程序能够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能让当事人少跑些腿,减轻他们的诉讼负担。
但同时,也得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可不能因为程序简化就忽略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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