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倘若股权的受让人清楚或者理应清楚出让人有抽逃出资的状况,那么就必须对抽逃出资承担连带的责任。
这主要是为了守护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当受让人在受让股权的时候,有责任对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情况进行恰当的审查。
要是因为重大的过失而没能察觉到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很可能会被判定为应当知晓。
然而,倘若受让人是出于善意的,也就是对抽逃出资并不了解,并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才取得股权,一般是不需要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的。
不过,当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出让人补足出资的时候,出让人的股权可能会遭受到相应的限制,以保障公司的资本状况和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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