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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施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乃是在特定的情形之下,无过错的那一方具备权利去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一种制度。

要施行这一制度,是有一定条件的。

其一,一方必须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像是重婚,也就是有配偶却又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即与他人共同居住且并非夫妻关系;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上的暴力伤害;虐待,对家庭成员进行持续性的肉体或精神折磨;遗弃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不管不顾、丢弃。

其二,请求赔偿的那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

离婚诉讼过程中,无过错方得及时去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比如遭遇家暴时的报警记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关照片、证人证言等。

倘若双方是协议离婚,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损害赔偿事宜作出约定。

赔偿的范围既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像医疗费用等实际的支出,也涵盖精神损害赔偿,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数额。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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