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迹鉴定的领域里,一般都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重要原则。
倘若有一方希望通过对笔迹进行鉴定来强化自己的诉求,那么这一方就肩负着提供笔迹鉴定原材料的责任。
就拿一个合同纠纷案件来说吧,要是其中一方觉得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写,而想要进行笔迹鉴定的话,这一方就应当尽力提供与被鉴定笔迹处于同一时期、同一种类型的自己的真实笔迹样本等相关的原材料。
与此同时,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法院也具备相应的权力,能够依据案件审理的需求,要求双方一起提供相关的材料,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保证笔迹鉴定的公正性以及准确性,让鉴定结果更具可信度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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