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包律师你好,我在新沂市区买了一家商业区地下商场的商铺(该区域用于将来开办超市),按照开发商宣传图片上和我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里,该商铺是有墙壁、门等实体物质,但是,开发商让我办理上房手续时候,我发现所购商铺所在的区域空荡荡的,没有任何建筑,我所买的商铺看不到一点有形的实体。按照这个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他们是欺诈销售行为?我想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我的一切损失,可以吗?.希望能得到你的答复,如果你愿意帮助我向法院起诉,我们可以再谈谈有关费用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花础羔飞薏读割嫂公讥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无论是根据约定还是规章规定,您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