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合体投标中,关于诉讼主体存在这样的情形:当联合体以单一投标人身份参与投标并签订合同后,若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而需提起诉讼,联合体就会成为共同诉讼人。
联合体各方对中标项目负有连带责任,这就使得招标人能够把联合体各方当作共同被告,让其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倘若联合体中的某一方因联合体的事务遭受损失,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以把其他联合体成员列为被告进行诉讼,比如因其他成员的过错致使联合体承担了额外损失等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联合体内部有关于责任分担的协议约定,那么在联合体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就可以依据内部协议来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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