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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解散合伙企业

在中国,合伙企业的构成主体是合伙人,而非股东。

当合伙人希望解散合伙企业时,存在多种情形。

其一,若合伙协议规定的经营期限已到,且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便可提出解散申请;其二,当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也可启动解散程序;其三,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自然能够解散合伙企业;其四,合伙人人数少于法定人数且持续满三十天,也符合解散条件;其五,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达成或无法达成,同样可解散;其六,要是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也需进行解散处理。

而在解散合伙企业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分配,若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就平均分配、分担。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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