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具体指的是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几种。
它的特征是这样的:首先是法定性,也就是说它的设立、变更以及终止等各个方面的事宜,都是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的。
其次是公益性,这类法人大多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服务的,就像机关法人,它主要是在履行国家管理等相关职能。
再者是独立性,它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凭借自己的名义去参与民事活动,并且也可以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是组织性,它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着明确的职责划分以及权限范围,能够开展相应的民事活动。
特别法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当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为特定领域的社会事务以及经济活动给予了法律方面的基础和保障,使得这些活动能够更加有序、规范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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