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通常会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要是案件重大且复杂,那就可以延长半个月。
倘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还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那应当在十天内作出决定,要是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还能延长至十五天。
这里所说的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普遍期限,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还可能进一步延长。
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检察院若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就可以将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每次的期限是一个月。
等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回检察院后,检察院会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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