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公司得用它全部的财产去承担公司的债务,而股东,就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度来给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要是有股东胡乱使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还想逃避债务,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给严重损害了,那这时候股东就得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就像股东把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弄得混在一起,或者虚构一些交易来转移公司的财产之类的情况。
在这种状况下,债权人是可以起诉股东,让股东去承担债务责任的。
并且,如果股东有没缴够出资之类的情况,那就在没出资的那个范围内,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总而言之,可不能随便就认定自然人股东得对公司的欠债负责,得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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